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三条已修改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农产品生产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农业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