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农产品生产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农业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