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市车辆停放管理机构依法在城市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附道或部分占用人行道上施划的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放。

(三)道路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或者各种停靠站点的短时间停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