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经市车辆停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提供有偿停放服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