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