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划定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尊重自然规律、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