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