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占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