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