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