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