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