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