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改造方案进行评估。前款改造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