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废止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水设施建设、迁移、改造、接驳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