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报送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