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