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