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省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积极吸纳国内外资金和技术,以多种形式投入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矿业经济发展,依法保护涉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