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