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给予恢复和治理;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和赔偿。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