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县开发矿产资源,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照顾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与自治县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开发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约定相互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