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妥善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