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工程或二次供水设施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