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供水设施穿越沟渠、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划定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当停止施工,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经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