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免费更换水表,退还多收的水费;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用户承担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