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宅用水应当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收到户。

已建住宅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