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企业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