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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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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港口经营
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从事自用码头经营的港口经营人为社会提供装卸、仓储等港口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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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