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港口经营人需要停业一年以上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