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