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十八条有效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