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在评估机构确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三)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