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