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