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一)政府必要的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监督。资助和捐赠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