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行政事业 性收费减免、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 业资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扶持和帮助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