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统筹各类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大资金投入,规划和建设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能力开发,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