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