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的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专门台账,组织实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失业登记;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