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的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专门台账,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五)就业、失业登记;(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