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景区未取得质量等级而使用质量等级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