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