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