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