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