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予办理居住证、婚育证明和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