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外来本市居住的;(二)市辖区与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三)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之间异地居住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