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五条有效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二)雇主招用流动人口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四)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申报办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