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