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八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失去居住条件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必要时,设置过渡性安置点,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条件,完善防灾、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学生正常学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