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七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疏散群众等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